查看: 46085|回复: 26
|
损伤程度与死亡分类
[复制链接]
|
|
法医学上的一些区分
关于损伤程度
(一)重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刑法第95 条所规定的程度即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轻伤:
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是对人体健 康有一定的损害,可遗留或不遗留器官的功能障碍,是不危及生命的损害,包括:
全身骨骼骨折(除肋骨、鼻骨等线性无移位骨折外)、关节脱位、关节韧带损伤伤后功能障碍
头面、肢体、会阴均有不同创伤
脑、脊髓、神经确认最轻程度器质性结构损伤,其 功能可完全恢复
重要的解剖结构 重要的解剖结构(甲状腺、咽喉、气管、肝、消化 道)结构性损伤
(三)轻微伤 :
是指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造成轻微的组织 结构破坏或短暂的器官功能障碍,经治愈或自愈后可不 遗留明显的后遗症,不引起全身反应,诊治时间亦短, 其损伤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 |
|
|
|
|
|
|
|
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20-4-17 20:02:0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死亡分类 :
死亡分为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两大类。
(一)暴力死
又称非自然死亡。法医学上最常见的是由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例如各种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烧死、冻死、电击死、雷击死以及各种不同的外源性毒物所致中毒死等。也有因生物学因素引起暴力死亡者,如有不慎被毒蛇咬伤致死者,也有利用细菌或蛇毒进行谋杀的案例。
上述种种暴力死,按死亡情节和方式的不同,又区分为以下三类:
1.自杀死:用暴力手段将自己杀死。
2.他杀死:被他人用暴力手段杀害致死。
3.意外死: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可发生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于生产劳动中的工伤事故、食品被毒物污染所引起的中毒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等。
(二)非暴力死
又称自然死亡。包括老衰死和病死。老衰死是指人到老年期由于全部生命过程逐渐衰退消失所引起的死亡。但单纯的老衰死极其罕见,人们习惯上所说的老衰死,实际上多属于症状或体征不明显的病死。
病死是指由于患有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又称为病理性死亡。一般病死,死前多有一定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及其病情发展过程,有的并经诊断和治疗。这类死亡在死因上多不引起争议。但也有少数病死,见于外贸似乎健康的人,出人意外地发生急速死亡,即所谓猝死,常被怀疑为暴力死而需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
区别暴力死和非暴力死是法医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在确定是暴力死后,还需进一步鉴别是自杀、他杀死、还是意外死。除根据详细的尸体剖验和病理学检查外,还须结合死者的全面情况和其他各项检查(如毒物化验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
|
|
|
|
|
|
|
被吓死或吓伤属于什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