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之谜派对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0041|回复: 3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率土之滨】弹劾问题讨论

[复制链接]

2

主题

5

帖子

12

积分

Lv.2

积分
1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8-19 21: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玩过了游戏之后, 本人玩的是贾诩,在关于弹劾的问题上大家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希望和大家讨论一下
1、弹劾需要石锤吗?线索上说的是“建议提供相关佐证以使得议案通过”。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定要被弹劾的人有明确证据的案件才可以被弹劾,还是随便一个理由,只要大家签字通过就可以弹劾了?
2、我作为贾诩,我有个任务是需要比皇太后官职高,长公主发起弹劾,证据就是杀曹昂的娟书可以算石锤,我举手通过了。然后大家认为,虽然弹劾的是皇太后,但我也在信里,所以我也一并被罢官,然后我通过皇帝给我的官职官复原位可以吗?皇太后认为,只要暴露,是死罪,不可能官复原职(曹操先喻杀曹昂诛九族的线索被我埋了)但是皇太后自曝有这个东西,然后认为我这么做死罪,行不通。
第二条写的比较绕,问问大家,我这么做是否可以,如果不这么做,在没有皇太后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岂不是没法完成我官品比他高的任务了。
谋杀之谜派对     MurderMysteryPa.com     去评价剧本
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访问本站

2

主题

5

帖子

12

积分

Lv.2

积分
12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8-20 18: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sred 发表于 2019-8-20 00:21
不一定,提供佐证只是辅助你立案和说服别人而已
第二个问题不记得了,论坛有个帖子是玩贾诩的复盘,他赢了 ...

我看了一下那个复盘,没有说道这个问题,因为最终只能弹劾一个人,他那一盘弹劾的是贾诩本人,后面又当上了摄政王。
聊一聊

2

主题

5

帖子

12

积分

Lv.2

积分
12
3#
 楼主| 发表于 2019-8-20 18: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WHITEshell 发表于 2019-8-20 10:27
那封信实锤不了你,只是卞夫人单方面写给你的,因此就定死罪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拿它来对你发起弹劾。弹劾需 ...

感谢解答。

我这里的情况是,那封信作为弹劾卞夫人的理由应该充分吧?如果我本人就这封信对卞夫人发起弹劾,我自己需要承担罢官的后果吗?如果需要承担,那应该可以通过皇帝对我的官位许诺官复原职吧?

所以我的思路是1、通过威胁,获得皇帝的官位许可 2、通过这封信弹劾皇太后 3、就算受到牵连,也能通过官位许可回到一品。这样实现我的任务是否可行?

另外在弹劾的时候,皇太后说她有个证据是杀曹昂需要诛九族,这个证据被我埋了,凭皇太后口头这么讲,能否定我死罪?
收起回复
  • 苏格兰场警督 : 口头说都不行的,要拿出线索证据来
    2019-8-20 18:30| 回复
  • WHITEshell : 那封信作为弹劾你或卞夫人的理由都是充分的,你不一定要承受后果,如果大家一致要你承受后果也可以的官复原职,你这思路没问题。光凭她一个人奈何不了你,关键是要看你们怎么经营阵营,别人信不信她说的是一回事,别人知不知道真相是一回事,别人怎么对待你是另一回事。这游戏到后期大家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2019-8-20 18:50| 回复
  • WHITEshell : 补充一下,是发起对你们的弹劾是充分的,但实际结果会不会被弹劾就看你们自己运作了。
    2019-8-20 18:52| 回复
  • 火君 回复 WHITEshell : 揣着明白装糊涂
    2019-8-21 18:03| 回复
  • 正义 回复 火君 : 确实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斗争大于真相
    2019-8-22 10:57| 回复
  • 卜卜卜 : 口头讲如果行,你也可以口头讲。[换行]不过口头讲大家都信了确实比有证据还好使。
    2020-5-4 11:11| 回复
  • 还有1条回复,点击查看 我也说一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热门推荐

类似帖子(测试中)

!标题前标有【派对后】的主题可能涉及剧透
P.S.按住Ctrl滚动鼠标滑轮可调节本站页面尺寸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联系及关于我们|Murder Mystery Party

GMT+8, 2024-5-14 11:42 , Processed in 0.129094 second(s), 39 queries .

ICP备案号:粤ICP备18065278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2959号

MurderMysteryParty-Powered By Discuz!

©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